民間機構對接管人執行職務所為之處置,應予配合。
民間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對於接管人之有關詢問,應據實答覆;其他受僱人員,應受接管人之指揮。
民間機構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職權涉及營運權之行使不得違反強制接管處分及妨礙接管人職權之行使。
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6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4-0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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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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