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應於接管起始日起三十日內,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內所使用之機器、設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及財物等項目製作清單,提供接管人強制接管查核之用。
但必要時,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清單,報主辦機關備查。
前項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清單時,所需費用由民間機構負擔。
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4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4-0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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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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