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2條 法規: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2條 主辦機關為強制接管營運,得自任為接管人,或委任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公司法人為接管人。除前項自任為接管人外,主辦機關與接管人之權利義務,得由雙方另訂契約約定之。主辦機關委任、委託第三人為接管人行使公權力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其甄選程序準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