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人應定期向主辦機關陳報受強制接管標的設施及營運之狀況。
接管人發現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應即報請主辦機關採取適當措施或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終止投資契約: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
二、違反投資契約或其他相關契約。
三、對接管人或主辦機關所提之意見或所為之處置未配合辦理。
四、其他有損民間機構本身或公共利益之行為。
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3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4-0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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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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