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停止民間機構營運之一部並強制接管其一部營運者,就該強制接管部分與未受強制接管部分之資產及營運之配合,及因配合所生費用之分攤比例,由民間機構與接管人協議之。
協議不成者,由主辦機關調處之。
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0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4-0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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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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