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設施規劃目 第12條 各級政府及管理單位應訂定公共運動設施之使用管理規定,並應考量無障礙及適性適齡使用需求。各級政府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公共運動設施者,應輔導、監督其善盡管理責任,確保使用者平等參與運動權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