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第2條 法規: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全民運動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山域嚮導:指從事登山、溯溪、攀岩及雪攀之山域相關活動之嚮導。二、訓練機構:指經本部認定或一百十四年九月八日以前經教育部認定,從事山域嚮導運動專業人員訓練之機構。 本條定義的名詞 山域嚮導 訓練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