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4條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辦理方式如下:一、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應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二、私營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得自行辦理或委託機構、法人、團體、職工福利委員會或自然人辦理。前項第二款得委託之法人,不包括學校財團法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