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26條 法規: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附則 第26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建置實驗教育網路平臺,舉辦說明會,提供多元選擇資訊,促進社會大眾之認知。實驗教育得與在地社區或組織合作,結合地方產業、地方創生活化教學,並得聘請業界專家協助教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