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7條 法規: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評鑑、監督及獎勵 第17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於實驗教育計畫期間,邀集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組成評鑑小組辦理評鑑;其評鑑結果,併同實驗計畫成果報告書,作為申請續辦實驗教育計畫之參考。前項評鑑之實施期程、內容、程序、評鑑小組之組成、成員之資格及評鑑結果之處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