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應依學生意願留校或輔導轉學,必要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學生至其他學校。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依法解散時,各該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