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 第6條 法規: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6條 本部得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本補助之執行,進行下列事項之考核:一、辦理期程及完成期限。二、計畫執行進度。三、整體經費及補助款支用情形。四、計畫執行效益。前項考核結果,於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站公布,並作為增加或減少對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次年度本補助額度之參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