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 第4條 法規: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4條 本部應參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審查結果,先估列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額度,並於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相對編足分擔款,及列入其次一年度地方預算。本部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款之撥付及執行,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