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5條 法規: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5條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正、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本會召開會議時,其委員由學者、專業人員出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經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本會開會時,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