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正、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本會召開會議時,其委員由學者、專業人員出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經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本會開會時,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