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強迫入學條例母法 第6條 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接到入學通知時,應於規定期限內,帶領子女或受監護人前往指定之學校入學。二、隨時督促已入學之子女或受監護人正常上學,並參與學校親職教育,及密切聯繫配合學校實施生活、倫理與道德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