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接到入學通知時,應於規定期限內,帶領子女或受監護人前往指定之學校入學。二、隨時督促已入學之子女或受監護人正常上學,並參與學校親職教育,及密切聯繫配合學校實施生活、倫理與道德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