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強迫入學條例母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得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現職人員中聘兼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辦理日常事務。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得就鄉(鎮、市、區)公所現職人員中聘兼執行秘書一人,辦理日常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