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強迫入學條例母法 第2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以下簡稱適齡國民)之強迫入學,其期間自國民滿六歲該年度九月一日開始至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但已依相關法規完成國民中學課程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