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2條 法規: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條 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學校四十一班以上者,得置副校長一人,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