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學校置組長、幹事、技士、助理員、技佐、管理員、電器管理員、書記等職員及專任運動教練;其員額編制,依本標準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學校置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等醫事人員,其員額編制,依本標準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學校職員數,以不逾教職員員額總數百分之二十五為限。但本準則施行前已進用之職員,得繼續任職至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