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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學校置組長、幹事、技士、助理員、技佐、管理員、電器管理員、書記等職員及專任運動教練;其員額編制,依本標準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學校置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等醫事人員,其員額編制,依本標準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學校職員數,以不逾教職員員額總數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但本準則施行前已進用之職員,得繼續任職至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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