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18條 法規: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三章 教師申請介聘 第18條 教師申請介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介聘;已介聘者,得撤銷其介聘,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一、虛報介聘原因。二、所提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