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本部為辦理教師申請介聘事宜,應組成教師介聘小組。前項小組委員,應包括機關代表、全國性教師組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申請介聘學校校長代表及學者專家,並以國教署署長為召集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