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17條 法規: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三章 教師申請介聘 第17條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由新任教學校校長直接聘任;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到者,十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介聘,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因前項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師仍留原任教學校服務。但未報到教師之原任教學校可增開缺額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