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11條 法規: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二章 超額教師介聘 第11條 超額教師經介聘後,原任教學校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有相同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出缺時,原任教學校應優先徵求非自願超額教師返校服務之意願;有多人申請時,仍應按積分排序辦理,積分相同者,以抽籤決定。前項超額教師不願返回原任教學校者,喪失返回原任教學校之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