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第9條 法規: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9條 學校應將評鑑結果及所列建議事項,納入重大校務改進事項,限期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並將改善結果函報本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