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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本部組成評鑑小組時,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並擔任會議主席。
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應指定一人代理。
本部評鑑小組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本部評鑑小組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學校、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者,其任期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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