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第6條 法規: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6條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評鑑項目之性質,細分成評鑑指標,並以質量兼重方式評定之。前項評鑑指標、評鑑基準,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