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第4條 法規: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4條 為辦理本評鑑,本部得自行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為之。前項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經核准立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鑑實施計畫,包括足夠之評鑑領域專家學者、完善之評鑑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之專兼)任行政人員與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