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第3條 法規: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3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後,每三年至五年辦理一次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以下簡稱本評鑑),並得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專案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