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4條 法規: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學雜費收入。三、推廣教育收入。四、建教合作收入。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六、學生實習(驗)作品收入。七、受贈收入。八、孳息收入。九、其他收入。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收入,免徵營業稅。教育部應寬列年度預算,並不得規定學校應自籌比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