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6條 受託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將受託學校之各類財產、經營權、學生學籍資料、校務檔案等迅速移交本部,應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或契約終止日後三十日內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