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第5條 法規: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5條 學校應依法設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應協助家長成立及參與家長會。家長除參與家長會外,並得依人民團體法組成不同層級之家長團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