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 第3條 法規: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3條 家長、家長會及家長團體,得依法參與教育事務,並與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共同合作,促進學生適性發展。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家長得依法規或實驗教育計畫,參與教育事務。家長、家長會及家長團體參與教育事務時,應適當尊重子女或學生表達之意見,並以促進子女或學生自我實現為目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