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 第8條 法規:國民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國民教育之辦理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支應;其財源如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般收入。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分配款。三、為保障國民教育之健全發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優先籌措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經費之實際需要補助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