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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條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其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 第4條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 第6條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 第7條辦理國民教育所需建校土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都市計畫及社區發展需要,優先規劃;核准設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 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支應;其財源如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般收入。二、…
- 第9條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性質、具專業自主性之課程及教學輔導團;其任務如下:一、協助宣導並落實課程及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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