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3條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團體保險,另以法律定之。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學校場所投保…
- 第45條學生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行之。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 第46條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包括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 第47條前二條規定施行前,尚未終結之事件,其以後之程序,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
- 第48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