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 第43條 法規:國民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學生權益及家長參與 第43條 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團體保險,另以法律定之。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前項保險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