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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17條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17條
法規: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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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技藝教育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直轄市、縣(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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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國民中學對參加技藝教育之學生,應加強輔導。學生因適應不良或生涯發展需求,得經遴輔會同意後,退出或參加技藝教育;國民中學採…
第12條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注意學生之安全及衛生;學生在校外上課時,應指派導師或隨班輔導教師配合合作單位之教師或專家注意導護…
第13條
學校主管機關應就辦理技藝教育之國民中學,辦理訪視及考核;績優之學校,應予以獎勵。前項訪視及考核項目,包括行政支援、課程教…
第14條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學校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學校主管機關得廢止部分或全部之補助;已…
第15條
學校主管機關得對技藝教育學生,優先薦輔其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實用技能學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加強學生學習動機及興趣,…
第16條
技藝教育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補充規定辦理。修習技藝教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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