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14條 法規: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4條 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之教學支援老師,停聘期間不發給鐘點費。依第十二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規定停聘之教學支援老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鐘點費;停聘事由消滅後,未予解聘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鐘點費。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聘之教學支援老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鐘點費;調查後未予解聘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鐘點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