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教學支援人員於受聘期間,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專業精神。六、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七、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