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全校學生人數達三十一人以上者,其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應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按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不受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其計算公式如下:全校學生每週學習總節數偏遠地區學校+全校教師每週兼任各項職務總減授節數全校教師員額=─────────────────────────各該主管機關規定專任教師每人每週授課節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