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 第2條 法規: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教科用書,指依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並依本辦法審定之學生課本及其習作。前項教科用書,於課程綱要修正發布後,應重新申請審定。依本辦法規定審定之教科用書,其審查範圍、名稱及習作種類,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教科用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