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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申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檢附之教科圖書書稿,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在領域課程架構下,除語文領域外,教科圖書不得分科申請審定。
二、以冊為單位,並應美工完稿。
三、教科圖書之印製,依本部所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印製規格辦理。
四、封面除標明圖書名稱、冊次外,不得標記其他文字、符號;內文不得出現申請人、編著者之姓名及其任職處所。
五、使用之翻譯名詞,如經本部、改制前國立編譯館或國家教育研究院公告者,以公告內容為準。
六、國字注音,應以本部公告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依據。
七、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採經濟部指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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