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教科圖書,指依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並依本辦法審定之學生課本及其習作。前項教科圖書,於課程綱要修正發布後,應重新申請審定。依本辦法規定審定之教科圖書,其審查範圍、名稱及習作種類,由本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