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0條 法規: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0條 前條第三項所定各次申請續審之期間,申請人得申請展延十五日,並各以一次為限。前項申請展延,申請人應於期間屆滿三日前,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申請續審逾期者,應依第四條第三項公告之期間,重新申請審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