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母法 第7條 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於第二次連任時,應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提出校務發展計畫,報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