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母法 第6條 本條例施行時已在職之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其任期及連任次數,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現任期少於四年者,得延長為四年。二、已連任一次者,任期屆滿後,得依本條例之規定再連任一次。三、未曾連任者,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連任二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