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3條 法規: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本條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法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