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規劃偏遠地區學校教師專業發展支持機制,協調地方主管機關、學校、師資培育之大學、非營利組織、民間團體及專業機構等公私部門資源,提供偏遠地區學校各類教職員多元方式之專業發展服務。
地方主管機關應盤點所轄偏遠地區學校之需求,加強規劃、辦理並就近提供教職員所需之專業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第一項支持機制之建置及運作,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及學校辦理前項教職員專業發展所需之經費。
各該主管機關得規劃一般地區學校之優秀教師至偏遠地區學校進行教學訪問;亦得規劃偏遠地區學校教師至一般地區學校進行專業交流;前開實施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15條
第15條